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7-8页 |
1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概述 | 第8-16页 |
1.1 对我国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概念界定 | 第8-9页 |
1.2 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具体步骤 | 第9-11页 |
1.3 法律解释目标诸理论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地位 | 第11-13页 |
1.4 法律解释方法在我国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应用 | 第13-16页 |
1.4.1 由《民法通则》关于产品责任的理解看体系解释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 第13-15页 |
1.4.2 由云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看目的解释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 第15-16页 |
2 我国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 第16-20页 |
2.1 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 | 第16-18页 |
2.1.1 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的理论来源——法律位阶理论 | 第16-17页 |
2.1.2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确立的法律位阶体系 | 第17-18页 |
2.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第18-20页 |
2.2.1 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法律领域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的规定 | 第18-19页 |
2.2.2 民事法律规范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区分方法 | 第19-20页 |
2.3 新法优于旧法 | 第20页 |
3 我国民事法律冲突的类型总结 | 第20-25页 |
3.1 不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 | 第20-24页 |
3.1.1 对我国关于不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结 | 第21-22页 |
3.1.2 由河南种子案引发的对与上位法抵触的地方性民事法规的效力思考 | 第22-24页 |
3.2 相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 | 第24-25页 |
3.2.1 一起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引发的对相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的思考 | 第24-25页 |
4 对我国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法律冲突问题的对策研究 | 第25-32页 |
4.1 鲁潍公司诉苏州盐务局的指导案件的指导意义——法院直接行使选择适用权解决不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问题 | 第25-29页 |
4.2 以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为例分析相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 | 第29-32页 |
4.2.1 对我国现行关于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结 | 第29页 |
4.2.2 对我国现行关于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规范效力分析 | 第29-31页 |
4.2.3 结论——对本案中关于海上涉外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民事法律规范适用关系的分析 | 第31-32页 |
5 对我国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建议 | 第32-37页 |
5.1 明确界定法官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权 | 第32-35页 |
5.2 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规范体系 | 第35-37页 |
结论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40页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第40-41页 |
后记 | 第41-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