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7页 |
Abstract | 第7-9页 |
前言 | 第12-14页 |
第一章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性质 | 第14-26页 |
第一节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诉讼是社会公共利益诉讼 | 第14-20页 |
一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中可诉行为之“三行为解” | 第14-17页 |
二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中可诉行为之“二行为解” | 第17-19页 |
三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众益”诉讼 | 第19-20页 |
第二节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不等于公益诉讼 | 第20-25页 |
一 公益诉讼的特点——以美国公民诉讼为视角 | 第20-21页 |
二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21-25页 |
第三节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民事诉讼本质 | 第25-26页 |
一 原告主体的突破并非诉讼性质的决定因素 | 第25-26页 |
二 维护私益是民事诉讼之根本 | 第26页 |
第二章 国家海洋局是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合法原告 | 第26-37页 |
第一节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法律规定的机关”之浅析 | 第27-32页 |
一 检查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之悖论 | 第27-29页 |
二 行政机关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法可依 | 第29-32页 |
第二节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依据 | 第32-37页 |
一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法律依据 | 第33-35页 |
二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理论依据 | 第35-37页 |
第三章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提起的诉讼非社会公共利益诉讼 | 第37-49页 |
第一节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作为诉讼原告的历史和诉讼的性质 | 第38-44页 |
一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第九十条起诉的历史 | 第38-42页 |
二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提起诉讼的性质 | 第42-44页 |
第二节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提起的诉讼非社会公共利益诉讼 | 第44-49页 |
一 本质区别: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别 | 第44-46页 |
二 形式区别 | 第46-49页 |
第四章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利与弊 | 第49-61页 |
第一节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益处 | 第50-52页 |
一 以专业性知识解决专业性纠纷 | 第50-51页 |
二 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力量 | 第51-52页 |
第二节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弊端 | 第52-59页 |
一 多重救济途径的冲突 | 第52-54页 |
二 行政机关缺乏诉讼的积极性,社会公共利益诉权虚设 | 第54-55页 |
三 对利害关系主体诉权的排斥与践踏 | 第55-57页 |
四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对争议解决途径的障碍 | 第57-58页 |
五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弊大于利 | 第58-59页 |
第三节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制度建议 | 第59-61页 |
一 传统诉讼救济途径优先 | 第60页 |
二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应向公益诉讼过渡 | 第60-61页 |
结语 | 第61-62页 |
参考文献 | 第62-67页 |
致谢 | 第67-68页 |
个人简历 | 第68页 |
发表学术论文 | 第68-6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