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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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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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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1页 | 序言 | 第11-13页 | 一、理论基础 | 第13-16页 | (一) 可持续利用理论 | 第13页 | (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第13-14页 | (三) 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理论 | 第14-16页 | 二、生态文明概述 | 第16-23页 | (一) 生态文明的概念 | 第16-17页 | (二) 生态文明的基本特征 | 第17-18页 | 1. 自然特性 | 第17页 | 2. 社会属性 | 第17-18页 | (三) 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 | 第18-20页 | 1. 开创了人类文明史上的新纪元 | 第18-19页 | 2. 价值观念的转变 | 第19页 | 3.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 第19-20页 | (四) 生态文明与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关系 | 第20-23页 | 1. 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 | 第20-21页 | 2. 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基础性作用 | 第21-23页 | 三、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23-33页 | (一) 国家林业部门地位低、协调能力差 | 第23-24页 | (二) 受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权力寻租"现象严重 | 第24-25页 | (三) 政企不分的执法体制 | 第25-26页 | (四) 林业部门执法机构设置的缺陷 | 第26-27页 | 1. 林业部门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 | 第26-27页 | 2. 林业部门执法机构的弊端 | 第27页 | (五) 森林公安执法体制的不足 | 第27-29页 | 1. 计划经济产生的双重领导体制 | 第28页 | 2. 人员编制不足 | 第28-29页 | (六)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体制的缺陷 | 第29-30页 | (七) 国有林重大风险救济措施不完善 | 第30页 | (八) 林权改革后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部分问题 | 第30-33页 | 1. 缺乏引导林农进行林木种类选择的行政指导 | 第30-31页 | 2. 森林采伐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 第31-33页 | 四、部分国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介绍及借鉴 | 第33-37页 | (一) 介绍 | 第33-35页 | 1. 匈牙利国有林的垂直领导体制 | 第33页 | 2. 瑞典政企分开的执法体制 | 第33-34页 | 3. 泰国分类经营的执法体制 | 第34页 | 4. 芬兰政府为森林保险提供基金补贴 | 第34页 | 5. 其他国家关于林业机构的设置 | 第34-35页 | (二) 借鉴 | 第35-37页 | 五、生态文明视野下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建议 | 第37-51页 | (一) 大部制改革应提高林业部门的地位 | 第37-38页 | (二) 建立林业半垂直的领导体制 | 第38-39页 | (三) 构建政企分开的执法体制 | 第39-40页 | (四) 确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 第40-43页 | 1. 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第40-41页 | 2. 理由 | 第41-43页 | (五) 完善森林公安的执法体制 | 第43-44页 | 1. 明确森林公安的归属 | 第43页 | 2. 适当增加森林公安的人员编制 | 第43-44页 | (六) 完善国有林场分类经营体制 | 第44-45页 | (七) 设立国有林重大风险救济基金 | 第45-46页 | (八) 林权改革后部分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 | 第46-47页 | 1. 以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林农林木种类的选择 | 第46页 | 2. 简化森林采伐行政审批程序 | 第46-47页 | (九) 对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律思考 | 第47-51页 | 1. 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 | 第47-48页 | 2. 修改森林法的指导思想 | 第48-49页 | 3. 修改其它相关法律的指导思想 | 第49-50页 | 4. 修改林业相关法律制度 | 第50-51页 | 结语 | 第51-52页 | 致谢 | 第52-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59页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第5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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