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前言 | 第7-9页 |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应具有程序效能和程序价值 | 第9-14页 |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应具有程序效能 | 第9-11页 |
(二) 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应具有程序价值 | 第11-14页 |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的发动主体要适格 | 第14-17页 |
(一) 程序效能中公平与诚实信用价值决定了应对程序的发动 主体资格进行限制 | 第14页 |
(二) 合同守约方具有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发动主体资格 | 第14-15页 |
(三) 程序参与性价值要求赋予另外一方当事人以异议权 | 第15-17页 |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要适当 | 第17-21页 |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三种模式 | 第17-18页 |
(二) 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自由选择通知解除模式与司法解除模式 | 第18-19页 |
(三) 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自由选择通知的形式 | 第19-21页 |
四、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要合理 | 第21-25页 |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体现的程序效能与程序价值 | 第21-22页 |
(二)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合理确定 | 第22-25页 |
结语 | 第25-26页 |
参考文献 | 第26-28页 |
致谢 | 第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