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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现行内分泌干扰物监管法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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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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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绪论 | 第9-14页 | 一、课题意义 | 第9-11页 | 二、研究目的及范围 | 第11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1-14页 | 第一章 欧盟现行内分泌干扰物监管法规及框架 | 第14-23页 | 第一节 内分泌干扰物概述 | 第14-15页 | 第二节 欧盟现行内分泌干扰物监管框架 | 第15-19页 | 一、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 | 第15-16页 | 二、植物保护产品法规 | 第16-17页 | 三、生物杀灭剂法规 | 第17-18页 | 四、化妆品法规 | 第18页 | 五、水框架指令 | 第18-19页 | 第三节 欧盟新内分泌干扰物识别标准及配套指南 | 第19-23页 | 一、新内分泌干扰物识别标准及配套指南出台背景 | 第19-21页 | 二、BPR内分泌干扰物的识别标准 | 第21-22页 | 三、BPR相关活性物质申请批准流程 | 第22-23页 | 第二章 WTO框架下成员国对欧盟EDCs法规评议 | 第23-42页 | 第一节 WTO案例简介 | 第24-28页 | 一、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 | 第24-26页 | 二、欧盟转基因食品案 | 第26-28页 | 第二节 新欧盟标准适用SPS协定合规性分析 | 第28-33页 | 一、WHO是否可为相关标准适格制定主体 | 第29-31页 | 二、WHO制定标准是否可称作国际标准 | 第31-32页 | 三、SPS措施是否应当符合其自身所作影响评估报告 | 第32-33页 | 第三节 欧盟内分泌干扰物法规是否违反SPS科学证据原则及风险评估原则 | 第33-37页 | 一、欧盟及北美关于预防原则的分歧 | 第34页 | 二、科学评估原则及预防原则在SPS协定中的体现 | 第34-35页 | 三、WTO成员国主张单纯基于危害的识别方法违反SPS协定原则 | 第35-37页 | 第四节 是否将现有内分泌干扰物识别标准适用于MRLs | 第37-40页 | 一、最大残留量及进口容许量概念 | 第37-38页 | 二、现行欧盟框架法规中MRLs矛盾之处 | 第38-39页 | 三、WTO成员国对于进口容许量设立标准的关切及欧盟回应 | 第39-40页 | 第五节 不合理影响已批准活性物质的续期及正在申请的活性物质的审批 | 第40-42页 | 第三章 区域贸易协定对欧盟高标准环境法规的影响—以CETA为例 | 第42-60页 | 第一节 风险预防原则在CETA中的体现 | 第43-48页 | 一、多边环定协定相关条款 | 第43-45页 |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CETA环境章节中的体现 | 第45-47页 | 三、预防原则在SPS章节中的体现 | 第47-48页 | 第二节 监管合作机制 | 第48-55页 | 一、SPS等效措施的适用 | 第49-50页 | 二、监管合作章节概览 | 第50-52页 | 三、监管合作措施的自愿性及软法属性 | 第52-53页 | 四、监管合作机制透明度议题 | 第53-55页 | 第三节 CETA投资法院机制 | 第55-60页 | 一、CETA投资法院制度简析 | 第55-56页 | 二、投资法庭与欧盟法律自治性 | 第56-58页 | 三、投资法庭制度与环境相关议题 | 第58-60页 | 第四章 欧盟内分泌干扰物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60-67页 | 第一节 构建相关全国性贸易壁垒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 第60-61页 | 第二节 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设内分泌干扰物管理体系 | 第61-62页 | 第三节 充分学习并积极利用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 | 第62-63页 | 一、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欧盟新规 | 第62页 | 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 第62-63页 | 第四节 CETA就环保议题对中国投资贸易谈判带来的启示 | 第63-67页 | 一、提高环保议题地位,适当纳入部分环境条款 | 第63-65页 | 二、加强环境合作建设,适当借鉴监管合作机制 | 第65-67页 | 结语 | 第67-68页 | 参考文献 | 第68-72页 | 致谢 | 第72-73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73-7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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