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一、实际承运人制度概述 | 第12-25页 |
(一) 实际承运人制度产生背景与内涵 | 第12-17页 |
1.《瓜达拉哈拉公约》首创实际承运人概念 | 第12-14页 |
2.《汉堡规则》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 第14-15页 |
3.实际承运人制度在空运领域和海运领域的异同 | 第15-17页 |
(二) 我国货物运输法律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 第17-20页 |
1.《海商法》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 第17-18页 |
2.《民用航空法》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 第18-19页 |
3.《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实际承运人的规定 | 第19-20页 |
(三)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责任性质 | 第20-25页 |
1.实际承运人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 第20-22页 |
2.关于实际承运人制度理论基础的不同学说 | 第22-23页 |
3.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性质 | 第23-25页 |
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多式联运“实际承运人”的身份认定 | 第25-40页 |
(一) 海上运输区段 | 第27-30页 |
1.关于海运区段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争议 | 第27-28页 |
2.多式联运海运区段的法律关系认定 | 第28页 |
3.多式联运海运区段对实际承运人制度价值目标的追求 | 第28-29页 |
4.司法实践中对海运区段承运人的身份认定 | 第29-30页 |
(二) 铁路运输区段 | 第30-33页 |
1.铁路货物运输区段承运人责任主体 | 第31页 |
2.司法实践中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身份认定 | 第31-33页 |
(三) 公路运输区段 | 第33-37页 |
1.公路货物运输区段承运人责任主体 | 第33-34页 |
2.《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争议 | 第34-37页 |
(四) 航空运输区段 | 第37-38页 |
1.多式联运航空运输区段实际承运人制度的适用 | 第38页 |
2.空运与其他运输方式交接区段的责任界定 | 第38页 |
(五) 沿海和内河运输区段 | 第38-40页 |
三、《海商法》修订背景下多式联运中实际承运人认定范围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影响 | 第40-48页 |
(一) 《海商法》修订背景下多式联运“实际承运人”范围可能发生的变化 | 第40-42页 |
1.内河运输区段恢复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 | 第40-41页 |
2.港口经营人纳入实际承运人概念范畴 | 第41-42页 |
(二) 港口经营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引发的特殊问题 | 第42-48页 |
1.港口经营人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责任范围争议 | 第43-45页 |
2.多式联运下中间环节的港口经营人责任承担问题 | 第45-48页 |
四、对《海商法》明确实际承运人制度适用范围之修改建议 | 第48-52页 |
(一) 明确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多式联运海运区段的适用 | 第48-49页 |
(二) 明确多式联运中间环节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 | 第49-52页 |
1.对国际上多式联运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借鉴 | 第49-51页 |
2.增加“功能标准”对属于实际承运人的港口经营人进行概念确定 | 第51-52页 |
结论 | 第52-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61页 |
致谢 | 第61-62页 |
作者简历 | 第62-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