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中的是是非非
| | [摘要]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农村改革论文本质为“共同共有制”,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村改革论文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拥有一份土地权利。然而,在“共同共有制”条件下其成员所拥有的权利却与“按份共有制”不同:前者的土地所有权是不能按份分割的而后者却是能够按份分割的。明确此点的必要性在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农民,并不拥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将国家征用农地简单地视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显然是完全不妥当的。应当说,国家所拥有的土地征用权,是由土地的重要性和国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所赋予的。国家征用农地按农地价格予以补偿,是天经地义的,公平合理的,根本不存在“剥削农民”的问题。国家出让非农用地的所得,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也是理所当然的。至于说,国家出让土地的收入也会有用之不当之处,那已经不是农地征用范畴的问题了,而是改善管理、强化廉政等范畴的问题了。 在提高农民收入、给予农民以“国民待遇”之类的探讨中,农地征用问题占有突出的位置,值得予以关注。 一、关于农民的土地权利问题 在农地征用中,首先涉及到的一个相当普遍的提法是:农地的产权完全归农民所有;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当被剥夺。 如何看待这一提法呢?应当明确,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从而,在提到农地产权时,首先就应当明确农地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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