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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政分离”与乡村治理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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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各地在归并和减免农村税费的同时也在积极进行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虽然各地的具体作法不尽相同,但是,建立独立农税征收系统并实现征税权与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的分离是基本的原则和方向。本文以湖北麻城市农税征管体制改革及其实践为例,分析此项改革的实践成效及其影响。同时,也试图指出当前农税征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希望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一、改革前的农税征收方式及其弊端 湖北麻城市是老革命根据地,也是著名的“黄麻起义”的发生地。全市面积3747平方公里,总人口116.3万,是湖北省黄冈市的第一大县市。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麻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1986年撤县设市,成为大别山地区唯一的县级市,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早在1998年,麻城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2.6亿元(不变价),财政收入达2.2亿元。全市综合经济实力跨入全省山区五强县(市)行列,综合经济效益位居全省十强县(市)行列。 麻城有丰富的农业资源,是湖北的农业大市,也是国家和省定的商品粮(棉)生产基地县(市)之一。2001年,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加上屠宰税占全部财政收入(2.6亿)的20%以上,而财政部门征收的税费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8%.[②]面向农村的税费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农村税费的征收也一直是地方和基层政府的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税费改革以前,税费征收体制及其方式有几个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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