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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程序的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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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对浙江省几个地方持续3 - 5 年乡村调查的基础上,对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选民资格确认和竞选两个环节作了社会学分析,认为之所以在选举实践中出现各种问题, 并不完全是技术层面,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我们还需要从其他视角,如社会学、政治学的视角分析之,发现其背后深层次的因素。面对深层次因素,必须规范村委会的选举。 主题词:村委会选举 程序 社会学分析 浙江省 马克思·韦伯曾经指出,两种不同的观察方式可能提出完全不同的问题,使法律理论的、思想的“法律制度”与实际的经济行为的整体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因为两者处于不同层次上:一种制度处于思想应该适用的层次上,另一种制度则处于现实发生的事件的层次上。如果说尽管如此,经济制度和法的制度处于极其密切的相互关系之中,那么这时恰恰是法的制度不是按法学的意义来理解,而是按社会学的意义来理解:即作为经验的适用。这时,“法的制度”不是意味着一个逻辑上可以“正确”阐发准则的整体,而是人的现实行为实际动机的总合。① 韦伯的观点在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中得到印证。自1998 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选举办法》和民政部的部门规章相继出台,为村委会选举提供近似完备的法律程序和技术保障。但是在“热闹”的选举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意料不到的、不能用法律制度和选举技术来解释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绕过法律,按社会学的意义来解释这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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