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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资格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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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村民选举资格制度方面各地设置了许多障碍,如户籍、居住期限、村民义务的履行、原居住地资格证明等,这些限制性条件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村民权利的行使。确定村民选举资格的关键在于实行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分离,而要维护和保障村民选举权就必须对选举人与候选人资格分别规制,并以居住地作为行使选举权的地域条件,在村民选举权受到损害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资格制度;政治文明;法制建设 何谓选举?《宪法学词典》是这样界定的,选举是“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行为”[1]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选举是“在公法中,民主国家中有权选举的人籍以选择选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代表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中代表他们的机制”[2] 。什么是村级民主选举呢? 村级民主选举是受法律规范并保护的村级自治体内部的选举[3] 。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历史和道德的产物,在公民社会中,个人被授权享有的权利依赖于这一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公正和实践[4] 。如果说发端于安徽凤阳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给予广大农民(笔者认为,农民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村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尽管二者是在不同的领域使用,但从外延上讲,他们既不是等同关系,亦不是包含或者种属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 以经济权利的一大创造的话,那么,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赋予广大村民以选举权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又一伟大创新。毋庸置疑,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既会对我国传统意义上的选举制度起到完善和补充作用,又会对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起到有力的推进作用。但是应该注意到,由于我国村民选举资格制度设计并不是很科学,导致一部分村民不能真正享有选举权,在其选举资格无端遭到褫夺时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救济。本文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从法律视角对我国村民选举资格制度进行考量,并进行一些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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