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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的立法探讨

   [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 土地制度; 立法 
   “三农”问题错综复杂,但归根到底还是农村的土地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围绕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这个核心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立法:
   一、农村土地产权立法
   当前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是造成农村土地问题的根本症结。所谓主体虚置并非没有主体,而是主体模糊或者说主体不能承担起它应当履行的职责。从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看,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代为行使所有权。由于自治组织的制度缺憾导致其事实上成为上级行政部门的下属组织,所以,当上级机关在协调土地征用、转让等有关集体土地的重大问题时,自治组织不是代表农民利益与土地受让主体讨价还价,而是容易屈从上级机关的意志。
   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立法的思路是,改革或落实农村村民自治法,使村民自治组织真正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言人,农村土地所有权按照民法之“按份共有”的制度模式进行改革,使农村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按份共有”之“份”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以个人为基础的家庭之“份”。按份共有的目的就是将土地所有权与每个农民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及其附属权利的变化都必须征得每个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从法律角度看,按份共有人对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转让享有优先受让权,从理论上来说,这可能导致土地所有权份额的集中和垄断,但是这就从根本上堵住了土地转让过程中个人意志或者上级机关意志左右局面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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