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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建设的路径依赖与范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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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法治化首先是中国乡村的法治化,然而,近年来乡村法治建设并不尽如人意。对乡村地方性知识的文化偏见,对法律制度的简单移植,以及缺乏文化传统、价值理念的支撑,构成了当代中国乡村法治建设特有的路径依赖问题,直接影响了乡村法治建设进程。因此,当代中国乡村法治构建必须进行范式转换,走一条社会演进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道路。 〔关键词〕乡村,法治建设,路径依赖,范式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社会法治化运动,走上了一条政府“变法”的道路。通过大规模的“送法下乡”运动,在建构一体化的国家法律秩序的同时,国家法对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宗教法等地方性法治资源也开始了全方位的“格式化”征程。由于国家法及其权威的强力推进,在乡土社会,乡规民约已不能独立支撑起村庄治权,特别是乡村中原有的乡绅、社会贤达、宗教人士等民间权力资源大量消失,使乡规民约失去民间依赖。家法、族规也面临同样的境遇。特别是在现代性观念及其话语借助于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先导性的传播之下,这一进程被空前加速。然而,在这种背景之下,国家法权威及其硬件设施却未能同步跟进,由此所形成的“时空错位”及其张力直接导致了乡村社会的“秩序真空”。同时,现代传媒还在乡村产生了一种“时空延伸”的效果,使不在场的、远距离发生的现代工商社会生活图景被不断置入乡民的头脑之中,并与乡土生活的客观场景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内心的躁动不安。这样,在乡村,传统法律文化的整合功能被削弱,而现代性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救济功能尚未到位,甚至在短期内也无法完全到位的情形下,行为失范将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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