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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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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农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回归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然而,这种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如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分割细碎化经营等等,农村地权问题受到普遍的关注。在农地国有、集体所有、私有、复合所有等几种思路下,农经理论界提出了各种农地制度创新目标模式,各地在实践中也创造了多种新型的农地模式。本文拟对近20年来的这些农地模式作一综述。 一、土地国有化思路下的农地模式 一是土地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国家征收统一的土地税。实施国有永佃制模式比较具体的措施是:在现存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将纯粹形式化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转归国家,国家用永佃制形式把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由土地国家所有权与农民使用权、国家所有权主体与家庭经营主体直接对应的组合结构,并不改变土地的家庭经营方式与均等的小规模经营结构,丝毫不触动家庭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财产地位、法律地位和切身利益,①而且这种一虚一实的改革有利于打破农村土地的社区堡垒,给农产更加稳定的土地产权,从而建立起能促进土地投入和土地流转、集中的产权制度。②安希认为实施国有永佃制后,土地使用权归农民,包括农民使用土地不受外来干扰的权利,在完成土地税以后,农民有取得经营成果的权利,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只征收统一的地税来节约交易费用,区分政府职能与经济活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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