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二)
| | 农村政策 硕士研究生论文四、 地买卖的农村政策 硕士研究生论文几种特殊形式 1、 土地典当 典当作为一种以实物为抵押的农村政策 硕士研究生论文借贷方式,在中国历史悠久。土地典当是以土地为抵押以贷取货币,抵押期满后土地可以赎回,从这点来说,应该属于抵押借贷的一种。把土地典当视为一种地权转移方式,是不少学者的共识,但以往的论述一般停留在典地通常是卖地的先声,土地典出后多半无力赎回,最终只能卖绝这一点上。[1] 的确,在近代华北,典当常常最终变成土地买卖,从而造成地权的完全转移。从出典人一方说,农民积聚土地不易,视土地为身家根本,非到万不得已,不轻言放弃土地,已到万不得已,犹存日后回赎之想,所以愿典地不愿卖地,但既已到万不得已的境地,典当期满后回赎也难,因而土地先典当后加价找绝的情形相当普遍。从典主一方说,典入土地的动机源于对耕地的需求,不买进而典进土地,或是由于市场上没有合适的土地出售,或是由于经济能力不足,用典入的方法可以较少的资金提前获得耕地,先典入土地再加价买绝,等于是分期付款一样。如20世纪30年代河北省清苑县农村中,典入土地户数占本阶层农户比重最高者是中农,为20.1%;其次是富农,15.4%;再其次贫农,11.9%;最后是雇农,6.1%,没有地主[2] ,说明典入土地者都是迫切需求耕地的农民——中农、富农、贫农,而地主集中土地主要采用买进方式。 但仅仅根据典地的最终结果常常会变成卖地这一点即把土地典当视为地权转移是不够的。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土地典当与普通实物抵押借贷的各种不同之处、典当期间的土地经营权、转典、典当期内的出售等诸多问题,尽力多方面说明土地典当与地权转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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