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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2)——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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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权变动的方式 旧中国农村地权变动主要是通过土地的买卖、典当和分家析产来实现的。其中土地的典当本来是以土地为抵押品的一种农业融资方式,本身并不造成地权的转移,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土地买卖的先声,即由典当开始,最终形成买卖关系而完成地权的转移,故我们把它也看作地权变动的形式之一。 1、 土地买卖 清苑的土地买卖程序与其他地方大致相同,即一般都要通过中间人的说合,议定条件,订立契约,方能成交。中间人可以是专以说中为业的“经纪人”或“牙纪人”,也可以是买卖双方都信任的普通“经中人”。卖田契约俗称“死契”,意思是不能反悔。契约上要清楚载明买卖双方姓名、田地亩数、位置、价格及年月日,最后由买卖双方和中间人画押。买卖交易费用,除由买主承担酒席费外,还有一定佣钱(叫中佣费或牙钱),由买卖双方分摊。分摊佣钱的方法有二:一种为“成三破二”,即买方出地价的3%,卖方出2%;另一种为买卖双方等摊:或各出地价3%(共出六分),或各出地价2.5%(共出五分)。此种佣钱,据张培刚调查,并不完全由经中人独得,而是要分一部分给村中小学充教育经费:学校和经中人或各得一半,或学校得三分,经中人得二分[1] 。此外,契约要经政府认证并缴纳6%的验契税,一般由买卖双方各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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