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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幻象——近代华北农村农户收入状况与农民生活水平辨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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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近年来有关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方面的研究,当以史建云女士居功厥伟,但是在比较农村手工业收益与农业收益时,史女士的计算多少也有夸大差距、矫枉过正之嫌。(注:参见史建云《农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39-357页。)其主要依据是时人对河北高阳、宝坻、山东潍县等近代华北新兴棉纺织手工业中心的调查报告,如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和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等。然而对照原文,我们发现,史文在引用数据时实际上是有所选择的。 以高阳为例。史文认为19世纪20年代(实际上是1915-1920年间),该地农户的手工业收益是农业的2.5倍到10倍左右,其中农业收入每户每年不足30元,而织布农户自织自卖(即“织卖户”)的每匹可获“纯利”1-2元,向商人包买主领取原料进行纺织的农户(即“织手工织户”或“织定货织户”)每匹获工资0.5元,以一年织布150匹计,每户年收入在75元到300元之间。织麻布(即人造丝布)的收入更高,织手工的每匹可得工资4-5元,织卖户的每匹可“赢利”5-6元,以一年织150匹计,收入在600-9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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