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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的农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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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被迫卷入国际贸易大市场。清政府开始参酌西方国家的法规制度,拟订各项经济法规,其中包括数项农业法规。这是第一次近代意义上的农业立法。至民国成立,北洋政府在实业救国的热潮中,制定了近30项农业法规,涉及农事、畜牧、渔业、垦殖、试验场、农民社团、农业调查等方面,在近代农业法规的建设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关键词]近代;清末;北洋政府;农业法规 一如中国近代农业科技的发生缘自西方,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农业立法也肇始于晚清政府对西方国家经济法规的借鉴。此后的北洋政府的农业立法更为具体、细致,但仍远没有达到比较系统和完备的程度。尽管如此,20世纪早期二十多年的农业法规建设,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及以后农业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一、清末的农业法规 二十世纪初,为了延续自己的统治,清政府推行新政,政治上预备立宪,经济上变法图强,实行振兴实业的政策。在推行实业政策的过程中,清政府逐渐认识到制订相应法规的重要性。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上谕中已提及拟订经济法规的必要性,称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并提出了拟订法规的初步办法: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发。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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