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近代山东农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惯行述描与制度分析
| | 免费论文下载【 正 文】 如果从生产关系的免费论文下载角度划分,近代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可分为租佃、雇工与自耕三种形式。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发生在不同农户之间的免费论文下载契约关系,而自耕较多地反映了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在以往的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乃至近代时人的社会调查、方志写作中,人们都将视线集中在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上,而对小自耕农、佃农的家内劳动关系及户际劳动协作关系(即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帮工搭套”)重视不够,甚或将其完全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小自耕农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但在耕地、播种、收获等农忙季节,农业生产所需的人力、畜力、农具投入都较平时为多,这时就需要小农户间人力、畜力、农具的劳动组合。这种劳动协作所反映的就不仅仅是小农户的生产力水平,更重要的是表现了农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习惯法的意义上,这仍然是一种契约关系。由此说来,租地农户会面临两种契约关系,即租佃关系和户际劳动协作关系。 一、租佃经营的民间惯行 清末至民国时期,因地权渐趋分散,山东农村的土地租佃比例较小,佃户占总农户的11.1%,半佃农占18.5%(注:《中国实业志·山东省》(乙),第65页。),但租佃关系的分布却较为广泛,几乎80%的自然村落存有租佃关系。据抗战后期的调查,鲁南2528村,有租佃关系者1981村,占78%;鲁中区沂蒙县1000个村庄中,有租佃关系者867村;鲁南区600个村,501村存在租佃关系;泰山区五个县1012村有租佃关系者909村,莒南县513村有租佃关系者430村;就连一向认为租佃关系很少的淄川山区,据减租减息时调查,129村有租佃关系者89村,亦占69%(注:《山东租佃关系分布概况》,载《山东群众》第7期,转引自朱玉湘《近代山东的租佃制度》,见《山东史志资料》1984年第1辑。)。因大地主较少,在存有租佃关系的村落中,仅有少数几户出租户,且情况较复杂,有些是鳏寡孤独没有劳力,或是土地太少,又缺少耕牛、农具和种子,只好到外地谋生,被迫将土地出租。在村地主一般是不出租土地的,多采行雇工经营方式,只有不在村地主(包括城居地主和外村地主)在多数情况下才出租土地。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zishu$$$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