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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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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农,一般是指经济地位介于富农和贫农之间的农民。他们大都具有比较齐备的、包括土地、农具和资金在内的生产要素,多数是自耕农。土地是封建社会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耕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获得土地,实为佃农中农化最本质的标志。 从秦汉以至隋唐,贫穷农民只能通过垦辟荒土和国家授田两种途径获得土地。晋代的占田制就是鼓励农民垦荒,汉代的“赋民公田”,以及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就是国家向农民授田。在此漫长的岁月中,由于农业生产力低下,佃农又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的依附农制所因扰,并有可能获得国家授与的土地,佃农通过土地买卖置备田产的文献记载极少。 到了宋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下层的各个阶级与阶层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地位上升的机遇。加以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占有土地的主要手段。从此佃农买地的记载渐多。既有佃农买民田的记载,如北宋湖湘一带,有些佃农“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1] 。他们企盼“己田自种乐为农,不肯勤耕事主翁”[2] 。也有佃农买官田的记载。宋代对国有土地,开始以募民承佃为主,后来越来越多地实行鬻卖。对出卖的官田,有时给原有佃农以优待。如治平年间规定,“有租佃户及五十年者,如自收买,与于十分价钱内减三分”[3] 。租佃官田的虽混有大量豪强大户,但也应有名实相符的佃农。吕大钧甚至主张,“保民之要”,除“存恤主户”之外,还应“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4] ,可见佃农买田已非偶发现象。从此,佃农的中农化就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延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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