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代丁村田契研究
| | 农村教育研究 论文丁村,在山西襄汾县汾河之东,是以种植小麦为主的农村教育研究 论文农作物地区。丁村是举世闻名的农村教育研究 论文旧石器文化遗址一一丁村人所在地,至今还保存有明清民宅建筑40余处,1985年已辟为丁村民俗博物馆。最近,笔者在整理丁村田宅文契中,接触到一些清代丁村田宅买卖、典当问题,关于民宅买卖文契拟另文讨论,本节仅就清代丁村田契问题作一探讨。 一 清代丁村田契截至现在共发现44件,时间从乾隆年间到光绪年间,其中有田地买卖文契38件、田地典当文契5件、分地和兑换田地合同各1件。田地买卖文契大多是白契,官契只有四件(未包括先立白契后又立官契的二件官契)。所谓白契,就是由民间自行协议,未经税契和官府钤印者;所谓官契,即红契,又称赤契,是税过契并经官府钤印者。据《清会典》载:“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人官”②。可见,白契是一种不合法的田契,但在民间却大量通行。不过也有先立白契后立官契者(如前述二件官契),说明此契约最后取得了政府承认的合法性。白契和官契的格式,除官契头额有官契二字并加盖官印和粘连契尾外,其内容大致相似。即开始写明卖者姓名,出卖原因,出卖田地所在地名,“四至分明”,卖於×××名下“永远为业”,同中面受时值价银若干,“日后如有一切违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卖存照”。最后是卖主中人签字画押。兹以乾隆二十九年(1764)白契和嘉庆十二年(1807)两件田契官契为例。 例一: 立卖地契人侯怀瑜,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村东坡祖遗坡地一段,计数一亩四分三厘一毫,其地东至侯国宁,西至丁永芳,南至丁惨,北至道,四至分明,出入依旧,立契卖与本里甲丁世新名下永远为业,同中作时值价银六十五两八钱二分半,本日银业两清,并无短欠,日后如有一切违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卖契永远存照。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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