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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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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也是西部地区统筹城乡发展,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合理诉求得不到妥善解决,因征地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成为当前涉农群体性事件重要的“导火索”,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发展越快、征地拆迁越多、贫困群体数量越大、矛盾越突出的现象。 一、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土地权属。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三次大的变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这次改革没收了一切大地主、大官僚的土地并无偿分配给农民。第二次1952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后,农民个体所有的土地改变为集体所有,并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第三次是1978年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通过承包方式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一直归国家所有。 (二)土地使用制度。建国以来直至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政府高度垄断土地资源,土地使用模式只有行政划拨一种。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土地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土地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方式并行;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所有需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先由国家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再依法进行划拨或出让。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市场秩序逐渐得到规范,加快推进土地资源向资本转变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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