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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完善的农村后税费时期的社会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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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社会救济作为一种调节农村收入、分配的手段,在缩小农村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社会公平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它包括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农民生活保障救济(含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贫困户救助)和农村基本社会福利救济(含农村教育、就医、文化和水电路、通讯住房等基本生存条件的供给)。但随着三农形势的日趋严峻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农村的社会、经济和生产力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在规范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使农村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村进入后税费时期。这一时期是农村利益分化最明显、社会矛盾最突出、体制冲突最激烈的时刻,农村的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对现行的农村社会救济机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农村社会救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传统的城乡分割体制,使现行的农村救济体系本身就先天不足。 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在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扶持额度,还是在社会保障机制上,多是城市优先农村,城镇居民优先农村人口。作为制衡社会保障公平的社会救济机制,城市要比农村健全和完善。在城镇,对退休工人,发放退休金;对失业或下岗待业工人,在国家发放失业或下岗救济金的同时。地方政府还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帮助他们重新上岗、就业;对没有经济收入,缺乏劳动能力和城镇孤寡残疾,国家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对工厂、企业因各种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是由国家财政兜底补贴,就是由国家银行贷款和国有保险行业垫资解决,将工厂、企业工人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除此之外,城镇居民还可以享有一定的医疗、教育、住房等补贴政策。而农村,除了农民承包的土地作为他们的生活保障外,再没有其他社会福利保障。农民的子女上学、看病就医完全靠农民自己掏钱,农民的生老病死全靠几亩承包的薄田和膝下的子女。若农民有些积蓄或子女孝顺,在他年事已高或生病老死后尚有人照管,否则其情景十分凄惨。这主要是因为农村缺乏完善的农村社会救济机制,即使有,现在也仅仅只是体农村五保供养和困难户救助方面。但由于覆盖面窄,发放的救济金额也十分有限,与城镇相比,其差别十分明显。有资料显示:截止2004年9月30日,城镇居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人数为2199.4万,涉及城镇在职困难户、退休、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瞻养或抚养人员),而超过9亿的农村人口中,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只有444.6万人,还包括过去就享受五保户供给的贫困人口。这种有失公平的体制结构使农村社会救济受到明显的政策歧视和资金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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