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农村土地制度的缺失及对策
|
| |
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建立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上的一种土地的分配、经营和管理制度,是农村经济转轨时期的一种体制的安排。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为提高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提供了制度保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这种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缺失也逐步显露出来,并逐渐成为制约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消极因素。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模糊了土地的产权定位。首先,农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本身模糊。按照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合法产权持有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概念形成于农村改革开放初期,其本意是要保留农村土地公有制这一宪法宗旨,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农村集体是什么?是指乡镇政府?还是指村级组织?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正是这一种概念上的模糊,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归属定位的模糊,使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在土地利益分配因产权的模糊而各置一词。其次,农村形势的发展使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这一提法面临挑战。那时农村集体经济尚未瓦解,农民尚未具备足够的实力来挑战农村集体的权威,对农村集体依然存在较大的依附性。而且作为当时的村集体的体现者村民委员(会笔者认为),具用行政处罚权和经济支配权,因此,对土地的调配和管理上有绝对的权威,农民无权对自己承包的土地随意改变其用途。但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就业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逐渐衰弱和瓦解,大多数地方的农村集体已名存实亡。农村集体对许多农民来讲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概念和历史习惯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