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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行政村要设立行政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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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农村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大量的行政工作依靠村民委员会去做,这是不妥当的。一是不合法律规定;二是影响村民自治;三是不利经济发展;四是加重农民负担;五是影响社会稳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应当把乡镇政府改为乡镇办事处,在行政村设立居民委员会。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系乡镇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居委会干部吃、住工作在村,编制在乡镇,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应动员、鼓励干部到农村去,到生产的第一线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以充实、加强农村基层的领导力量,为农民生产生活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主题词:“三农”问题 乡村机构改革 当前,我国农村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大量的行政工作依靠村民委员会去做,这是不妥当的。 第一、不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村委会干部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力。让村民委员会替代行政村的办事机构,让村委会干部做行政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影响村民自治。首先,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干部要实行民主选举,由村民选举产生。由于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乡镇党委、政府担心村民选举的干部不能很好地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便千方百计干扰村委会选举。或提出所谓“候选人”,让村民按乡镇党委、政府的意图“选举”村干部;或对村民选举的干部不予承认,使村民自治无法落到实处。其次,分散了村委会干部的工作精力,使村委会干部成为准行政干部,一天到晚忙于行政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做好村民自治工作。再次,使村委会干部处于两难地位。一方面要体现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一方面要顾及村民利益。当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和村民利益发生冲突时,村委会干部只能顾及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而不能顾及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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