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实现农村法治化的障碍
| | 论文的农村研究方法 从戊戌变法及清末的论文的农村研究方法法制改革以来,法治一直是国人的论文的农村研究方法百年梦想。过去50年中历经曲折反复,才逐渐承认了“人治”的严重弊端。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围绕着这一问题旷日持久的讨论总算达成了一些共识:法治乃强国之路,要用“法治”代替“人治”。但要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显然还要走漫长的道路。随着最近“三农”问题的日益突显,国内有关论者多从经济、技术层面提出意见,却很少从法治的角度去认识“三农”问题的解决。事实上,要缓解农村目前面临的一系列矛盾,法治化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制度环节;农村的法治也是中国法治的“瓶颈”,如果连在乡村基层都无法突破这一“瓶颈”,要在中国实现法治就更无从谈起了。可以说,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会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 实现农村法治的诸多障碍中,首要问题之一就是涉农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状况长期未能得到清理。在过去几十年的旧体制下,政府曾颁布了许多有关农村、农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1],这些法律法规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极力维护行政当局的权威,带有浓重的命令经济的烙印。在计划经济和集权体制下,涉农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实现政府的意图,注重规定农民对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对等,农民的利益和权利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往往被忽视甚至排斥。许多规定只体现政府的强制要求,既违背农民的意愿,也违反经济规律,更谈不上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许多这样的法律法规其实早已过时,该进入历史的“回收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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