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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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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8号公布并施行以来,已有二个多年头了。在这两年多来,随着村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笔者根据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及通过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后,深感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修改和完善。 理由之一:用词不当。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有14处出现应当两字。笔者查询新华字典后了解到所谓应当是指该和当的意思,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其字面语义不如必须来得严厉,据新华字典解释,所谓必须就是指一定要的意思,就字面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来讲,比应当有更大的束缚力。笔者以为,作为一部法来讲,只可以存在是或不是两种情况,不应出现模棱两可的字眼,以避免执法者和操作者出现难以把握实质的现象。譬如在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quot;它提出在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成员,但也可以没有。建议对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所有应当两字加以斟酌,改成必须,或者干脆不提出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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