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农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问题
|
| |
村民自治是中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它起源于村民对本村事务和个人利益的关心,它发展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村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在今天,村民自治远不是十几年前村民的自发性政治行为,而是为法律所保障的民主政治建设。去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以预料,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会成为规范亿万中国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行动纲领。然而,在村民自治中,“四个民主”机制的形成和健康运行,并不可能依靠法律来实现,还需要亿万农民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生动活泼的再创造。有关四个民主的运行机制问题,在村民自治中已经有了许多好的组织形式。如民主选举中的“两票制”、“海选制”、“竞选制”、“函投制”、“秘密投票制”等;如民主决策中的“村民会议制”、“村民代表会议制”、“村民公决制”等;如民主管理中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管理规则,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行为等;如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设立村民议政、推行财务审计、建立工作报告制等。尽管目前农村不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村民自治有了很大进展,但要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里专门论述一下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问题。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