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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中的村委会和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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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包产到户、乡镇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在农村取得的三项突破,也历来被视为农村改革的重大成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11月4日实施以来,有关村民自治的法规政策不断出台,制度不断完善,但两大基本矛盾始终未能解决,在有些地区更有激化的趋势。 一是村委会和党支部的“两委”权力之争,二是村民“自治”和乡镇政府“指导”的关系问题。这两大基本矛盾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宪政体制与“专政”政治体制的冲突,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症结之一。 本文立足于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现状、从法治角度分析“两委”冲突的根源及处理方式,试图为依法治村提供一点参考性意见。 两种思想、两种体制的冲突 1998年11月4日,试行10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正式颁布实施,全国普遍进行了换届选举。1999年5月,笔者到河南省孟州市还封村调查发现,换届选举后的新村委上任半年,没拿到公章和账本,公共支出1万多元,全是村委会成员自己垫支的。因没钱交定金,该村没有预订麦收的收割机,村民只好动用镰刀;市里统一搞有线电视,村里表示没钱不搞。村公章和账目由支书控制、在支书任命的村会计手中,大小事情由支书定夺。村会计声称自己是支书任命的,不受村委会领导。村支书声称:“共产党打下的江山,不会让别人坐。党支部领导村委会,支书说了算。”乡党委书记说:“如果村支书连一个会计都不能定,怎幺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在2002年国庆晚会上,著名歌星唱出了“党为人民打江山坐江山”的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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