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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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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村民自治在我国广大农村业已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不可忽视的是,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村民选举资格制度方面各地设置了许多障碍,如户籍、居住期限、村民义务的履行、原居住地资格证明等,这些限制性条件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村民权利的行使。本文在对上述条件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村民自治 选举资格制度 政治文明 法治建设 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历史和道德的产物:在公民社会中,个人被授权享有的权利依赖于这一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公正和实践①。如果说发端于安徽凤阳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给予广大农民②以经济权利的一大创造的话,那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赋予广大村民以选举权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又一伟大创新。无庸置疑,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既会对我国传统意义上的选举制度起到完善和补充作用,又会对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起到有力的推进作用。但是应该注意到,由于我国村民选举资格制度设计并不是很科学,导致一部分村民不能真正享有选举权,在其选举资格无端遭到褫夺时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救济。本文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从法律视角对我国村民选举资格制度进行考量,并进行了一些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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