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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一种法社会学的解释

       [摘  要]  土地是广大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使用权,是政府为广大农民提供的最主要的公共产品。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确立了农民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权,2003年3月1日刚刚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做出了严格规范,初步确立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是正是由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界定不清晰,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乡规民约在土地使用权上屡屡与国家法发生冲突,比较突出地显现在村社集体以民间法名义“合法”侵害农民土地财产权方面。本文以为,由所谓的民间法所规定,与婚嫁联系的户口迁出迁入而引起的不能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和承包土地的事例,以及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已非个别案例,在内陆省份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屡有发生。因此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理顺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使用权,要把政策规定(国家法)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把合同约定(民间法)限定和调和在国家法的调适范围之内,实为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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