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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与乡镇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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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民主观念和维权意识正逐步在中国广大农民群体中形成。然而,村民自治作为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生事物,既没有现存模式可供选择,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因具体民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应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以国家权力的至高性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基层民主管理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加强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法律所确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完全贯彻落实。有的村干部习惯于个人决策,关系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召集村民会议研究;有的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谁参加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意愿不能充分表述;有的村虽制定了制度,但群众反映“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有的地方推行“村财乡代管”削弱了村上的自主权,村上决定的财务支出,还需乡镇审批。村务公开问题更为突出,半公开、假公开或是公开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群众戏称为“村雾公开”。这不仅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村务公开的有力监督机制。如何创制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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