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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村民委员会定位分析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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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村民自治制度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民委员会定位问题上,需要坚持该法“村民自治”之立法主旨,对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和乡镇政府的关系等诸多重要问题做更详细而具体的明晰。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级公共管理体制,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以村民自治为主旨的村民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当前村级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核心。我国现行村民委员会制度始于1982年颁布的宪法。这部宪法将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本文将在村民自治大视野下,主要分析村民委员会的合理定位问题。村民委员会的定位主要体现在它的职能、它与村民的关系、它与基层党组织和乡镇政府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因篇幅之限,本文仅主要分析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和乡镇政府的关系定位问题。该问题是村民委员会定位问题的核心。 一、问题背景 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村民自治之后,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随后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实施办法”,可以被看作是对宪法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落实。虽然现行法律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行政机构范畴,但依据现行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村民委员会事实上充当着农村自治管理和代理基层行政管理机构的双重角色。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事实上是有明确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的“微自治性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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