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家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
|
| |
摘要:本文在简要分析国家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过程中应承担相应职责的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从相关立法、组织引导、财政支持、管理监督等方面具体探讨了国家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 一、客观必然:国家应当承担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责任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孤老残幼的社会救济、贫困户的扶持、灾难的救济、复员军人的安置、伤残军人及军烈属的优待抚恤等方面,但在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尚未全面展开。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还很落后,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而且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制度。尤其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使得一些原有的社会保障项目(如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等)受到削弱,而新的制度还未建立起来。这种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落后于经济增长的状况,无疑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进入19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不仅涉及到农村经济结构的改革,同时也涉及到农民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与转移,农村小城镇的建设、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的趋势等等,决定着农村传统的以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已难以为继,必须建立与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