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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农业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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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论文】[摘要]加入WTO后可考虑适当放松粮食自给率95%的硬性指标,以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环境作为优先目标;将粮食安全目标转变成口粮安全的目标,并在国内粮食生产与国际贸易伙伴上作相应调整,即:淘汰劣质粮食产品的生产,调减粗粮的生产,退出边际土地还林还草;加强水稻等我国有技术及贸易优势的产品生产;扩大粮食的贸易伙伴范围。加入WTO对我国政府的农业管理体制和政策所带来的影响决不亚于1978年所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有主动地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对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作相应调整,对体制进行深刻的改革,才能消除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负面冲击,利用加入世贸组织为我国农业所提供的更广阔的市场和更丰裕的资源,使我国农业发展摆脱国内资源约束,实现结构优化,并最终实现农民增收和“山川秀美”的目标。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领域受影响最大、承担责任最重的既不是农民,也不是涉农企业,而是政府—政府对农业的管理体制和政策选择。这是因为:(1)WTO的规则体系都是政府间谈判的结果,是各国政府间的互相承诺和行为约定,必须由政府履行,对个人和企业并无直接约束。(2)WTO规则和《农业协定》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局限在反对贸易扭曲措施的层面(如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等),而且给发展中国家预留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因此政府的管理体制和政策选择对国内农业的影响远大于世贸组织的规则。(3)单个农民、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贸易商都是农业政策和体制的被动接受者,他们会根据国内农业政策导向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和资源配置,如果农业政策和体制环境极端不利,接受成本过高,他们还可以“用脚投票”而选择退出农业,无须对社会责任负责。但政府却责无旁贷,必须对国内的食物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环境等社会目标负责。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加人世贸组织后,政府能否及时地对农业政策进行调整并对体制进行创新,决定了中国农业的未来走向。本文拟就我国人世后农业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两方面问题展开讨论。 一、政策调整 加入WTO及我国农业自身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使得我国农业政策的环境和背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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