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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法治的基本框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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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于建嵘先生关于《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设想,以及对这项工作的推动,有着良好的动机。这种试图以法律方式维护农民权益的初衷,令人敬重和赞赏。特别是以于建嵘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杰出人士,对维护农民权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有目共睹。他们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学术成果,而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令人十分敬佩。 我赞成以法律方式保障农民权益。但是,以什么样的法律方式保障农民权益,却值得研究。制定和颁行《农民权益保障法》是不是种好的方式,也值得研究。我认为,《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设想,在理论上并没有抓住农村法治问题的要害,在法律技术上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即便它真的出台了也难有多大的实用价值,社会效果不会显著。与其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推动这一立法,不如直奔主题地去研究和推动涉农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为农村法治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础。 在此需要声明的是,我对《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设想的具体内容一无所知,没有接触到这方面的资料。我所指的这一立法设想,是凭我的经验和想象来界定其内容的,也许和发起者所说的立法设想不同。 另外,我要谈的这个题目,也许要用一篇博士论文的篇幅和架构才能表达清楚。但是,由于忙于生计,没有时间和机会坐下来写篇规范的论文,我只能谈谈我认为重要的观点,用粗略的方式来表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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