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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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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应对WTO 挑战的有效途径。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已经从农村改革前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面控制发展到今天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主导作用。合作社制度的反市场性决定了其对国家扶持具有天然的倾向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农村市场化/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 作者苑鹏,1962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一、引言 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的组织。一个半世纪世界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选择。农民合作组织是当今世界最为成功的合作组织类型,也是当代世界合作运动的主体。与一般营利公司相比,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其制度安排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因而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中,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长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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