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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制:行政主控型的乡村治理及绩效——以河南L乡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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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研究论文集】80年代初,伴随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改革,政社合一、高度行政集权化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在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管理体制上形成了乡政村治格局,即从国家体制上,行政权上收至乡镇,乡镇成为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建立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但这一体制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却复杂多样,特别是乡镇基层的行政权仍然以各种方式向村渗透,并在乡村治理中呈支配性地位。我们在河南省中部的L乡调查发现,乡镇通过目标责任制实现对村的行政主控便是其表现形式之一。 一、 乡域治理的社会构成及权力体制 (一) 乡域治理的社会构成 L乡位于河南省中部,地处淮北平原,面积81平方公里。现有20个行政村,25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57181人。全乡有耕地87149亩,有水井3000多眼,耕地均属水浇地,基本上摆脱了靠天吃饭的传统农业局面。该乡的主要粮食作物有小麦、玉米、红薯,主要经济作物有棉花、芝麻、大豆、西瓜、蔬菜等。由于农业生产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农业劳动力出现了大量剩余,据该乡干部估计,外出打工的人员占全乡劳动力的40%以上。外出打工的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L乡的基础设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该乡交通便利,距县城15公里,有两条柏油路与县城相连。乡域境内道路连接成网,20个行政村之间均有石沫路相连,即使雨天机动车辆亦可通行,境内通车里程达70余公里。我们去调查的时候,L乡正在重修通往县城的一条主干道。据介绍,这笔修路的资金60%由县财政拨付,40%由乡里自筹。L乡通讯条件也较好,20个行政村均装上了直拨电话,无线寻呼和移动通讯也覆盖了全乡。 和农业生产相比,L乡的工业基础较薄弱,工业生产较落后,工业企业规模小。交通运输、商品零售、餐饮、劳务输出等第三产业虽有所发展,但也未能改变农业生产占主导的地位。因此,L乡是比较典型的农业乡,农业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农业税费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均占主导地位 。 在物质生活上,L乡农民绝大多数已经摆脱了贫困,基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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