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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中的乡村关系和乡村民主的治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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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村庄选举以及选举后治理的角度研究乡村关系,并进而理解乡村民主的性质。展开论述前,交代这样一些前提假设:一是在村级选举和选举后治理中,乡政府力图贯彻自己的意志,它是村级选举中参与博奕和选举后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方力量。二是乡、村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明显不同,这是乡、村之间关系在选举和选举后治理中存在复杂面貌的现实基础。三是乡、村关系是现实中展现出来的关系,而不能仅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乡镇政府的一些法律规定中获知。 以上假设,是从现实的乡村调查体验中抽象出来的,它有意简化故事中的角色特征,以便我们的研究能直接逼近带有实质性的力量间关系。这样,例如乡党委和政府之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意志和职能的差别,我们暂不考虑。 一、村委会选举前后乡村关系的变化 构成我们讨论对象的乡政府和村委会分别出现于1984年和1988年[1].1984年国家撤消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乡镇政权普遍建立,1987年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从1988年起,开始进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此,我们讨论的乡村关系的平台搭建起来。在80年代中后期,乡村关系并没有显现出多少紧张、对立的表征,法律规定的乡村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并没有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乡村关系的讨论并没有真正从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的角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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