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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践悖论、诠释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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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制使农村单一的土地产权结构变成了两权分离的多元化产权结构,即集体所有权与承包使用权分离。这一改革的功绩是有目共睹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较好的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温饱问题。但是目前这种以集体所有权为主导的地权结构也存在许多令人不解的悖论。笔者认为,这些悖论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治管理体制框架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悖论分析 虽然现在法律规定乡村集体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宪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实际上乡村集体在行使土地所有权利时却体现出种种悖论,象所有者,但是有没有真正所有者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责任。 悖论之一:如果说乡村组集体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则肯定会拥有农地收益的处置权,但是目前乡村集体却没有独立的收益分配权利。正因为乡村集体没有收益的权利,所以才会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反过来讲,如果乡村级集体拥有真正的所有权,这种收费就不应该是乱收费,而是正常的收费,是所有权经济实现形式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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