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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育取向和家庭赡养义务——从土地制度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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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三农问题的诸多文献中,绝大多数将农村的人口生育问题作为一个外生变量,着眼点大多放在了研究既定的人口因素对农地制度选择的制约,同时却没有分析既定的农地制度对农民生育取向和家庭赡养义务履行的重大影响。事实上,这种影响要比基层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要大得多。 一、盖尔.约翰逊的模型解释 一些学者将中国农村人口过快增长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农村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家庭为主的田间劳动需要更多的男性劳动力,客观上刺激和强化了农民“多子多福” 、“重男轻女”的思想;农村相对于城市人口的抚育成本低得多;农村人口素质较低,普遍存在着“多子多福” 、“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而刘守英、盖尔.约翰逊等则认为农村的财产制度特别是土地财产制度和其所决定的经营方式是影响农民家庭生育决策的主要因素。盖尔.D.约翰逊的研究对此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他提出的一个简单的模型表明,家庭在生育方面的决策,如同在组织资源方面一样是具有理性,家庭生育率是由家庭想要得到的孩子数量和实现这一预期愿望的成本决定的。如果村子里的土地是根据人口变动来分配的话,那么,当一些制度建立后,多生育一个孩子带来的重要好处是收入或资本的转移。他们的案例研究表明,1987年停止了周期性土地调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贵州省湄潭县,1989年的人口出生率是全省的83%,而1992年就下降到了全省的62%。而在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中韩国和台湾的农民大多得到了自己的土地,人口生育率从50年代初的高于中国大陆下降到80年代仅相当于大陆的一半;韩国和台湾都制定了生育计划,但都没有对多生育制定处罚,这表明了适当的财产制度和政策激励可能比行政手段更为有效。在农村地区,由于没有其他的养老手段,养儿防老的客观需要使农村地区的生育率难以迅速下降。在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土地所有权可以作为一种替代的养老手段。如果既没有社会保障体系,又没有土地所有权,对大多数社会里的农村居民来说,为了应付年老时的疾病、伤残而拥有一个儿子是很重要的。有些学者认为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在1970-1990年代的30年里中国少出生了3亿人。但这一论断的假设是人口出生率一直保持在1970年的高水平上。而这一假设是不成立的。中国在这30年里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不会使人口出生率一直保持不变。教育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的上升都会降低人口出生率。发展中国家的随机抽样表明,“在过去的四分之一个世纪里,中国并不是唯一大幅度降低生育率的国家”;“在未来的20年里,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人口增长的作用可能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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