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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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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从运行特征上看,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仍然没有突破人民公社时期指令性强制供给的弊端,相对于农民需求的变化,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必须积极进行创新体制的研究。本文结合公共财政学的有关理论,在对农村公共产品尝试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思路。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现状 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是在继承人民公社时期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使用都是由集体统一组织、安排,农民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由于通过税收等制度内财政手段筹集到的公共资源极为有限(1978年,全国农业税的名义税率为15.5%,实际税率仅为4.4%左右),而且仅限于公社本级,因而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人民公社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共产品不得不主要依靠制度外供给,实际中采用的则是以劳动力代替资本的方法,由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动员并组织劳动力承担土壤改良、水利建设、道路修建等劳动密集型投资项目。以江苏省为例,新中国建国的前30年,全省的农田基本建设大约花了150亿元,其中,国家投资36亿元,社队自筹38亿元,还有70多亿元是农民的劳动积累。人民公社时期,劳动对资本的替代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有的地方甚至因此出现了农业劳动力不足的现象。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为这种替代创造了条件。人民公社体制下,劳动收益是在扣除各项费用后以工分为权数分配给成员的。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是按两种方式进行的:物质成本由管理费、公积金和公益金支付,从而在总收益中扣除;人力成本则以增加总工分数,从而降低工分值的方式弥补。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工分制条件下工分总量的膨胀几乎不受约束,加之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民自由流动和选择劳动权利的严格限制,农民并不能切身体会到负担的轻重,只是无形中以自己的贫困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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