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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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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农的论文】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及其保护显得极其脆弱,特别是植物新品种和生物技术成果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我国涉农企业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中生存发展,必须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必须迅速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赢得更多的主动。 关键词:涉农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对策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培育出40多种优良作物和5000多个新品种和新组合,使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全国范围更换5~6次,每次更换一般都增产10%以上[1]。在一系列增产要素中,新品种发挥了30%~35%的作用并使新品种的品质和抗逆性大为改观,对解决我国近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以及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受农业生产自身特点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广大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特别是植物新品种和生物技术成果保护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剧, 涉农企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中生存发展,必须加强产权意识及其保护。 一.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专利技术的保护、农业产品商标权保护、地理标志权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等,这已被理论界所认同[2]。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重要保护对象之一。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新方法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就可以通过申请程序获得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涉农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育种方法、生产工艺、高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肥料、药剂、农机具以及栽培技术、养殖技术、农业节水技术、酿酒技术等申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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