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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在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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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发展论文】【摘要】 政府在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要建立科学的控费机制,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加快相关立法,进行配套改革,营造有利于新农合发展的宏观环境;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 【关键词】 政府 新农合 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政府责任意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 1、政府承担相应责任的必要性 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必须在我国长期实施的基本政策。在这一制度发展初期我们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保证其可行性、有效性、持续性和长期性,使之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扮演着最关键的角色,政府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败的关键因素。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吸取以往合作医疗兴衰的经验教训,切实承担起制定政策、筹资、组织、管理、监督等多项重要职能[1],推动该制度的顺利发展。 2、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责任完善途径 2.1加快当地相关立法,进行配套改革,营造有利于当地新农合发展的宏观环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教训向我们揭示,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和改革仅以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名义出台一般的政策性文件,会严重削弱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它不仅经常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政策与部门之争,而且是造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无法定型的重要影响因素[2]。因此,政府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恢复各部门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心理预期和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信心。首先应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中规定新农合制度的法定地位。其次当地政府要加快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规定农村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管理体制、资金筹集与发放的渠道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订科学的合作医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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