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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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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改革 论文】〔论文关健词〕农村养老保障 支撑条件 制约条件〔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降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支律条件都已基本具备,但仍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制约。 国际经验表明,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针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我们要构建的合理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按照“水平适度、覆盖广泛、层次多样、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本目标体系,因为它面向的是最广泛的和最弱势的群体,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为宗旨,体现了追求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人本精神。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养老福利事业。目前,中国农村已基本步人总体小康,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经济社会条件虽说不很充分,但显然已经趋于成熟。 一、构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支撑条件已基本其备 大量的研究显示,构建一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具备的基本支撑条件主要有:农业GDP的比重、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人均GDP等经济条件,农业人口比重等社会条件。 1.农业GDP的比重和农业劳动力的比重。1957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联邦德国,糊寸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仅为5.7%,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13.7%,而工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54.5%,工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47.3% 。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已是十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农业的发展完全依赖工业剩余的支援;日本1971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占GDP的比重由20世纪50年代初的25.6%下降到8%,农业劳动力人数由50.9%下降到14.7%;北欧古老的农业国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1891年),相对于英、德、法等国,其工业化要晚得多。20世纪印年代前后,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丹麦的农业份额也加速下滑,农业占GDP的比重由20世纪60年代的14%下降到1976年的6.9%。波兰20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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