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型合作经济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 [摘要]作经济既不是一种经济制度,更不是一种社会制度,而是一种经济运作机制。当然,运作机制总是要受到一定制度(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农村研究 免费小论文制度)影响、制约、甚至规定,而正是在规定的农村研究 免费小论文意义上,我们所要建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为表述简约,称之为新型合作经济。 为什么要说这个话题呢?我认为主要是当前关于合作经济的讨论中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偏向或误解。这些偏向或误解的主要表现有三。其一,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模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确定。从各种文章(包括合作经济学会的一些正式文件)来看,大多数表述都是孤立地(或中性地)使用合作经济、合作制、市场经济等概念。事实上,和我们所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现在要建立和发展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如果说仅仅为了表述简略而省去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倒也不无可以,然而问题(也就是前述偏向或误解)恰恰在于,多数文章的讨论根本看不出所说的合作经济(以及市场经济等)是什么性质的,或者说是在什么意义上讲的。其二,与其一相应,各种讨论基本上是围绕着现有的合作经济状况打转转,看不出有什么突破性的建设思路。这种打转转主要可归纳为两种情况。一是只谈合作社改制,比如其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以及基层社和联社的关系等等,殊不知现在要建立的应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新型合作经济;二是把并不具有新型合作经济性质的各种合作经营(比如公司+农户、专业或行业协会、中介机制等)也混同合作经济一块儿讨论,既模糊了合作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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