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必须坚持可持续战略
| | [摘要]失地农民与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没有足够的农村金融论文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的农村金融论文成本(包括时间、金钱、必要的法律知识等)。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接近法律,平等的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畅通的渠道。在土地立法方面,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主要包括,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身份,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国家关于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的政策,从法律上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用等,使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各地应尽快修订关于失地农民的地方社保法规。 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的浪潮中,一个新的社会群体随之迅速扩大:失地农民。说是农民,他们已经没有土地;说不是农民,他们却在城市的边缘徘徊;刚刚失去土地这条生存底线的他们,希望能和城市人一样获得工作机会、社会保障来支撑起未来的生活,但却屡屡失望;他们处于弱势的生存、面对未来的无助,令我们忧虑,更激起我们的深思。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国家和各地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也进行了较多的努力,但是,结果并不令人如意,其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就业安置没有作到可持续化。 一、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结症:就业安置不可持续性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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