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
| | [摘要]国家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农村论文同时,应尽快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设立由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参加的农村论文特殊陪审制,完善工会支持劳动者起诉原则,扩大法律援助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在此前提下,工会要研究如何帮助职工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较弱的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劳动争议诉讼来提高维权效率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出现并迅速壮大,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他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虽然近年来各地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道远。 1.身份上的错位,即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取得工人的身份。在城市化的各种体制障碍一时很难消除的背景下,他们没有取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和平等待遇。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务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工农混合的身份称谓说明了他们在城市中的尴尬地位。农民工承担着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但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 2.权益上的缺位,即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同一单位内部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线工人基本都是农民工,采掘企业则在井下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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