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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城市公共交通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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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为联邦州管县体制,城市分为特大城市(柏林、汉堡、不莱曼三个联邦直辖市)、大城市(一般为联邦州直管市,如巴登-符登堡州的斯图加特市等)、中小城市(县管辖的各城市)。除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铁路以外,没有专门的客运长途汽车交通方式,只有城市和区域性的公共交通系统。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公共交通方式有地铁、轻轨、公共汽车等;中等城市的公共交通方式有轻轨、公共汽车等;小城市的公共交通有轻轨、电汽车、公共汽车,有的仅有公共汽车。出租车数量较少,一般为电话预约,在公共交通中所占份额很小。大城市与周边中小城市之间一般采用轻轨和公共汽车等方式联接,居民出行较为方便。在公共交通方式选择上,注重环境保护,尤其在废气排放、噪声等方面要求较高。在公共交通的发展和运行方面,注重公众参与和监督,为城市政府和公共交通公司不断改进城市公共交通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德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模式 城市公共交通是联邦州和城市、县政府的职责,联邦州主要负责法律的制定和对市、县公共交通补助经费的下拨,城市、县政府负责公共交通设施规划、公共交通建设用地、公共交通具体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在政府与公共交通公司之间,设有公共交通联合会,各联邦州均有公共交通联合会,受州政府委托,管理公共交通具体事务。特大城市、大城市和实施公共交通区域化合作的城市之间也设有公共交通联合会,受城市政府委托,管理城市和区域公共交通系统,其公共交通管理要符合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并坚持透明、不歧视原则。公共交通联合会职能包括计划、生产、营销、财务等方面。计划职能包括为政府提出公共交通网络建设构架建议、制定票价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生产职能包括依据计划订购车辆、培训人员、招聘司机、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营销职能包括确定统一的价目表、进行广告宣传、监督服务质量标准执行等;财务职能包括编制年度公共交通预算、确定票款收入和政府补助资金在各公共交通公司间的分配等。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与中小城市间联接成轨道网的公共交通系统,一般属一个公共交通公司所有;公共汽车则按运行线路,可能分属不同公共交通公司所有,这些公共交通公司均为私有或以私有股份为主导。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不断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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