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交通行政执法的期间、期日
|
| |
期间、期日,最初原是诉讼法学中的两个概念,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虽然没有这些提法,但在执法实践中,实际上也存在着相类似的法律范畴,了解这些法律术语的正确内涵,对规范我们的交通行政执法活动,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期日的概念。 (一)、期间 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相对人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参加人各自完成某项交通法律行为的一段时限。是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之间持续经过的时间,如一个月,一年,从2003年11月30日到2004年11月30日。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报废手续”等都是属于期间的规定。 期间的特点是:(1)具有起止性,期间须具备始点(始期)和终点(终期),两者缺一不可。(2)具有持续性,期间为时线,与作为时点的期日不同。期间指明了一定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范围,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