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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问题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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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差地租的客观依据不过是一种社会约定。今天这个房子的某种特点为社会承认,它就很值钱。明天社会不承认这种特点了,它就不值钱。从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香港的房价6年间跌去了65%。为什么?因为当初大家都对香港的经济和香港的房价充满乐观的预期,而现在人们的预期正相反。房子还是那些房子,人口还是那些人口,甚至社会收入水平也变化不大。仅仅是人们的社会预期改变了,房价就大跌了。也就是说,我们根本用不着去讨论房地产业有没有风险的问题。只要是市场经济,这个风险在这个产业中是必定客观存在的。 风险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需要讨论的真正问题并非是有没有风险、风险大小的问题,而是这个风险应当怎样配置、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无需质疑的一个结论是,这个产业、这个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个参与者可能包括资金供应者、开发商、建筑商以及购房者。 开发商当然应当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怎么承担呢?市场经济有个约定,就是通过自有资金的比例来承担。一般说,假定人们估计到售出之前,现实的市场房价与总投资相比最多下跌30%,那么开发商就至少应当提供总投资30%的自有资金。如果资金提供者估计最多跌30%,结果跌了40%,那么这10个百分点的误差就得由资金提供者承担。购房者也有相应风险。房贷中银行对购房者提供的按揭比例就是风险的分割线。 按照国际经验和市场规则,房产开发过程中价格下跌的第一风险承担者就应当是开发商。这没有什么疑义。我国一些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比例过小,总投资中银行贷款、占用建筑商和购房者的资金比重过高,这实际上就把应当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转嫁到了银行、建筑商以及购房者头上。实际上,建筑商和购房者的资金很大部分也是来源于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地产业的固有风险就被不适当地过多配置在了银行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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